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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利
发布时间:2019-11-13

金融消费者既是金融服务的接受者和使用者,也是构建和谐金融消费环境的参与者、推动者和监督者。全面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商业银行落实防范化解金融消费领域风险,保持自身稳健经营,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业务发展融合共进的内在要求。

那么,做为金融消费者,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呢。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八项权利,有利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案例 未经同意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引纠纷

情况简介:

刘某在某银行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工作人员指导其用自助设备进行办理。结束后,刘某收到证券公司提醒短信:欢迎您开通某证券公司股票账户,该账户已与尾号为***的银行卡绑定……。刘某遂要求该银行为其注销股票账户,但银行却解释,开通股票账户是证券公司人员并不是银行人员。因此一再推诿说不予办理。刘某遂致电12363进行投诉。

处理情况: 

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接到投诉后,随即联系了被诉银行,要求认真核实、妥善处理,及时报送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投诉人所述属实,为刘某开通股票账户确为某证券公司驻点办事员,因着装与银行工作人员相似,并以银行人员身份在自助机上为刘某办理开卡业务的同时开通了股票账户,但在开通时并未与取得刘某同意,故引发了纠纷。根据调查结果,当地人民银行要求该银行对上述经营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同时要求该证券公司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加强培训,并应客户要求给予股票账户注销,取得客户谅解。该银行承诺后续将加强管理,对第三方工作人员在该行营业场所内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案例分析: 

本案中银行一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没有尽到保护其客户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违反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没有对其自助设备进行合理的监督管理;而证券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没有做到遵循消费知情的权利,并违背了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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